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 X/ K2 L3 }$ c" }) C2 M0 I: N: l3 z
第9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rar (10.55 KB, 下载次数: 238)


5 s& b6 c8 I5 h) X8 X% {! i2 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4-12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谢谢分享,非常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Discuz Team.